第九十六章 玉城的最后陈述-《东京大律师:开局律所破产》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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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今天的庭审,在某种意义上就是最后陈述。

    是日钢破产案件经历一轮又一轮之后,拉锯的终点。

    玉城听到后,站了起来。

    这位破产法的女大律师,开口道:“裁判长。日钢进入破产程序,在经历日日夜夜的谈判与磋商后,在内阁工作组的主持之下,重整方案已经制作完毕。如今,这家大型钢铁企业,终于迎来了即将重生的时刻。”

    “但在此种情形下,原告方提出的破产取回权诉讼,中断了日钢重生的进程。原告的取回权诉讼,根本毫无理由成立。”

    “首先,原告方诉请取回的生产设备、生产线等,事实上已安装固定于厂房之中,成为不动产附属物的一部分。不动产的附属物产权,依照不动产的产权来进行确定。当这些生产线、生产设备附着在日钢拥有的厂房时,其产权状态也随之发生变化,归属于日钢。”

    这位破产法的大律师循循善诱道,“这就像是装修的时候,当装修材料嵌入成为房体的一部分的时候,装修材料的产权也就湮灭,被并入不动产的产权之中。”

    “当然,这并非是说,车间承包商不能够从他们的投资中获得任何补偿。而是说,他们已经不再享有对涉案生产线、大型生产设备的产权。他们仍然可以要求补偿。但不是以破产取回权的形式,而是应当在破产程序中与其他债权人一样,依法平等按份受偿。”

    “其次,关于原告主张的对货币资金取回权。在破产法的实务中,从未出现过对货币行使取回权的案例。原告的这一主张违反了‘货币转移,即所有权转移’的基本法律原则。”

    “货币所有权的变动,必须以交付为基准。”

    “没有交付,货币的所有权就没有变动。”

    “本案中,原告诉请取回的结算款项,均存放在日钢的银行账户之中,因此,货币的所有权没有发生变动,资金所有权仍然属于日钢。原告并无具备行使破产取回权的依据!”

    在玉城的拆解之下——

    北原的每一个诉请,都被精准切割。

    每一句反驳,都正中要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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